Bruce Head達爾文誕生二百周年之際,梵蒂岡公開表示,願與達爾文「和解」,又指《物種起源》與《聖經》沒有牴觸,可以兼容。

我不懂神學,也不懂科學,不知道兼容之說能否成立。我只知道,身為教徒,相信生命由神而來,已經足夠;是進化,還是創造,根本不重要。此類話題,我毫無興趣,不明白教徒為何如此執著,偏要跟科學家過不去。

近年來,教會名聲日衰,原因有很多,反智是其一,霸道是其二。例如港府打算修訂家暴法,將同志納入保護範圍,教會高調反對。表態無錯,錯在言論過火,令人反感。

耶穌說:「既要愛鄰舍,也要愛仇敵,為他們禱告。」又說:「你們要彼此相愛,像我愛你們一樣,這是我的命令。」仇敵尚且要愛,何況同志不是仇敵,更加值得我們去愛,就算不愛,也不要醜化。

何謂愛?《聖經》寫得好清楚:「愛是恆久忍耐,又有恩慈;愛是不嫉妒;愛是不自誇,不張狂,不做害羞的事,不求自己的益處,不輕易發怒,不計算人的惡,不喜歡不義,只喜歡真理;凡事包容,凡事相信,凡事盼望,凡事忍耐。愛是永不止息。」

現在經濟不景,窮人驟增,正好是教徒實踐大愛的時候;不要跟人作口舌之爭,也不要花錢搞無謂宣傳,將精力用於扶貧,讓他們得飽足。只有這樣,外人才會認出我們是耶穌的信徒。我做得不好,沒資格教人,只想以上述金句,跟教徒共勉之。

原文刊於AM730 09年2月17日號P.4「新國富論」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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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愛的真諦」 有 5 則迴響

  1. 想起十誡當中的第三誡:

    第三誡 不可妄稱耶和華─你神的名;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

    不知那些霸道、反智教會的傳道人,有沒有記得這一誡?

  2. 有讀者以為薯受報章誤導,事實上薯亦認為家庭不包括同性戀人,但亦應該有法例保障他們。我則認為,亦估一般人都認為重點是有法例保障,條例叫乜名是次要。是次明光社的發言明顯較為審慎,反觀之後的某牧師,報章並沒有抺黑他。

    我認為同意同性戀非刑事化,性取向不影響基本人權等論點,推不出鼓吹同性戀,更遑論大學生畢業便做鴨。牧師是可以表達世風日下,道德淪亡,不安全性行為會導致愛滋病患者增加等等言論,但立論不可能一下子跳到結論。不要問,只要信,相信這便是某些傳導人最令人反感的地方。

  3. athrunz:

    無錯,不少人假借上帝之名行反智之事,甚至惡事,而身為教徒,也要時刻醒察,不要被這些人蒙蔽。

    口說為上帝 / 教會好,跟所做對上帝 / 教會好,可以是兩回事,前者不一定等於後者。

    另,好奇一問,你是屬於傳統的福音派?

  4. 我係來自大公教會(至於算唔算係傳統福音派,我自己都唔太清楚,畢竟信主時間都唔算太長。)所以我地教會係支持「家暴條例」修改方案,反對有o的教會o既反智及荒謬論點。

  5. 我比你保守,我支持「家暴條例」改名方案,或另行立法。

    據聞英文是domestic violence,為何會譯做家庭?

    另,我認為明光社蔡志森上次在立會的發言,是比較合情理的﹝相比於某大教會的牧師﹞,之於他在立會以外的發言,則不在此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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